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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知识问答

作者:刘金好   来源:新乡日报    发布时间: 2008-07-04

  问:即将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改变了以往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请问“房屋登记簿”与“房产证”有什么根本性的区别(使用房屋登记簿的意义何在)?
  答:以前物权的各项内容都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准。但新办法施行之后,开始实行房屋登记簿制度。实际上淡化了纸质凭证的功用和重要性,转而注重登记的信息。去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里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而且今后房屋登记簿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将成为该物权的核心内容。登记簿制度的建立也让物权转移的时间点更加明确,今后包括财产封存等物权时间依据,也都将以登记簿记载的时间为准。当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簿的法律效力高于产权证。因此,要提醒申请人在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应认真阅读登记簿上的有关内容,并在纸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问:《房屋登记办法》中预告登记有何作用?
  答: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该制度不同于其他不动产登记的特征在于:其他的不动产登记都是针对已经现实存在的不动产物权,而预告登记针对的是将来会产生的不动产物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提前限制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物权。一句话,预告登记能有效防止“一房二卖”。《房屋登记办法》实行后,双方一旦签订购房合同,就会在合同中约定对这套房进行预告登记,开发商不能将该房另售他人。当事人签订购买合同后,可以持相关购房合同、发票以及房屋图纸到登记机关做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不动产权利人“一物二卖”及擅自抵押等行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序并保证请求人的利益实现。这样就能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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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房管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落实《房屋登记办法》?
  答:房屋登记确立以登记簿为核心的工作机制,扩大了登记范围,增加了登记类型,强化了登记机关的相关责任,是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又一体现。这些都对我们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认真学习 《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更好的去理解和实践。为此我局党委已在今年年初将贯彻宣传 《房屋登记办法》列入全局中心工作,围绕计划全面部署实施。随着《房屋登记办法》实行日期的临近,我们也相应采取了更为有效的措施。首先,在原来培训的基础上,我们准备再举办数期 《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范围将扩大到市所辖各县(市)房屋登记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对办法规定的新内容进行重点培训和学习。并拟邀请全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专家金绍达老师来新进行专题授课,让大家对《房屋登记办法》有更加全面细致的理解,使每一个工作人员对所有的、新的登记程序都能了如指掌,为顺利贯彻实施新办法做好充分准备。其次,针对《房屋登记办法》的新规定和新特点,将在登记中心召开大型业务研讨会,最终确定各项登记程序和岗位职责。对新登记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作前瞻性研究和预防,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防患于未然。以最大限度保障登记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为《房屋登记办法》顺利实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再次,加大对《房屋登记办法》的宣传力度,普及房屋登记知识。我们现在已经按照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从6月23日起在全市开展《房屋登记办法》宣传周活动。采取了上街集中宣传、在媒体和局域网站上加强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希望通过各种宣传,让人民群众更深入地了解《房屋登记办法》的核心和亮点,结合《物权法》的贯彻实施,能有效的增强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免遭不法侵害。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一定能够把我市的房产登记管理推上一个新台阶,为新乡塑造一个全新的、服务型的房产登记机关。